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什么限制?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被告知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我不知道这个提出时间有没有什么要求,是不是随时都能提。要是错过时间再提还有没有用呢?我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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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这个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就视为其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此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不会再进行审查和处理。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是否受理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最终是否受理还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及时、准确地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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