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都是涉及资金挪用的犯罪行为,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单位并不包括国有单位,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里工作的人员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在犯罪对象方面。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性质是非国有的。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也就是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通常是国有资金。 再者,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更重,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挪用公款罪由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资金,其对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安全的破坏更为严重,社会影响也更大。而挪用资金罪主要影响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正常运转和财产权益。 总之,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