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现在缓刑期满了。最近不小心又犯了点事,我很担心这会不会构成累犯。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规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算不算累犯,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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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缓刑期满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缓刑和累犯的概念。 缓刑,简单来说,是指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这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他不用去监狱服刑,但要遵守相关规定,要是表现良好,两年后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不用执行了。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的是“刑罚执行完毕”。 接下来分析缓刑期满再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并没有执行,只是不再执行而已。而累犯要求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所以从法律规定和逻辑上来说,缓刑期满再犯罪并不构成累犯。 例如,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表现良好,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之后甲又犯了一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累犯。因为他之前的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 综上所述,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这是基于我国刑法对于缓刑和累犯的明确规定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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