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我不太清楚拘传的性质,想了解下拘传到底是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啊。我在生活中听到拘传这个词,不太确定它在法律里是怎么定义和归类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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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确实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所谓刑事强制措施,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拘传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拘传是强制力相对较轻的一种。一般来说,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时,才会采用拘传措施,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地位。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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