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和传唤该如何比较?


刑事拘传和传唤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措施,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对它们进行比较。 首先是法律概念。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只是一种通知性质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而刑事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说,拘传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从适用对象上看,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而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则仅限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强制力方面,传唤是要求当事人自行到案,没有直接的强制手段,当事人可以配合也可能不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传唤,司法机关一般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到案。而刑事拘传具有强制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拘传,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使其到案。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一法条既规定了传唤的适用情况,也对拘传的时间等进行了限制。 总的来说,虽然传唤和刑事拘传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但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和强制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