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唤和配合调查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收到相关通知,不太清楚被传唤和被要求配合调查到底有啥不一样。传唤是不是更严重些?它们在程序、要求上有啥区别?会不会影响我的权利和义务?希望能弄明白这些,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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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唤调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传唤和配合调查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法律性质方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而配合调查则是公民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进行案件调查等工作,其强制性相对较弱,更多强调公民的义务性。 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传唤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对可能涉及犯罪的人进行传唤。而配合调查的对象范围更广,可能包括证人、相关知情人等,只要是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信息的人,都可能被要求配合调查。 再者是程序要求有差异。传唤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必须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像传票等。而且传唤的时间也有明确限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配合调查在程序上相对灵活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多种方式要求公民配合调查,如电话通知、现场沟通等。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可能会面临强制传唤等措施。而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公民,虽然一般不会直接面临强制手段,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可能会受到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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