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


行政传唤和拘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程序、强制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行政传唤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嫌疑人。比如说,某人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传唤。而拘传则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像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那些没有被关押起来,但又需要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其次,适用机关不一样。行政传唤一般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来执行。这些行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了调查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传唤。拘传的适用机关则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这些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都有权决定拘传。 再者,适用程序有差别。行政传唤时,执法人员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并且要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而拘传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且要出示拘传证。在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最后,强制力大小不同。行政传唤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相对较弱。被传唤人一般需要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而拘传的强制力更强,它是一种强制措施,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行政传唤的相关内容,其中提到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