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留置盘问和传唤是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法律依据不同。留置盘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而传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留置盘问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主要是针对那些在现场被警察发现有一定嫌疑迹象的人,比如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或者携带可能是赃物的物品等情况。而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就是说,传唤主要针对已经明确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不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高措施的人。 再者是时间限制不同。留置盘问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而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后是实施机关不同。留置盘问只能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而传唤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只要是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都可以进行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