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盘问和拘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时间限制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适用主体上,留置盘问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只有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才有权进行留置盘问。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公检法都有可能根据案件需要对相关人员采取拘传措施。 其次,适用对象方面,留置盘问主要针对的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警察在现场发现某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时,就可以进行留置盘问。拘传则是针对那些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像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或者是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被拘传。 再者,适用条件不同。留置盘问是警察在执行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对其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而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才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措施。当然,在必要的时候,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 审批程序上,留置盘问时,公安民警只要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有效证件,就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如果需要继续盘问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继续进行留置盘问。而拘传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然后签发拘传证才能执行。 最后,时间限制也不一样。留置盘问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两次拘传之间应当有适当的时间间隔,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些区别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