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拘传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的主体不同。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来决定和执行。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时,可以依法采取拘传措施。而留置则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措施,只有监察机关有权决定和实施留置。 其次是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那些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而留置的对象主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这些人涉及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再者是适用的条件不同。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措施,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当然,在必要的时候,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而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法定情形。 最后是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方面,关于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拘传的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关于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对留置的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