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股东又是高管,公司破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一个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高管,在公司破产时,需要承担的责任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股东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股东只要按照自己承诺的出资额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破产时,股东就不需要再额外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举个例子,张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并且已经足额出资,当公司破产时,即使公司还有未偿还的债务,张三也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债。 不过,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情况就不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若股东有上述违法行为,就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再从高管的角度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高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破产,那么高管可能要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高管在公司破产过程中有妨害清算等犯罪行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以,既是股东又是高管的人,在公司破产时承担的责任与是否依法履行股东和高管义务密切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