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与盘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涉及执法措施的事情,不太清楚留置和盘问这两个概念。在某些场景下,执法人员好像会用留置,有时候又用盘问,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各自适用什么情况,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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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盘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适用主体来看,留置措施主要由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履行职责。而盘问是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行使的权力。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工作,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盘问。 在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就是说,当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及职务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而盘问主要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这些人员不一定是公职人员,可能是在街头、公共场所等出现,警察根据其行为、表现等觉得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就可以进行盘问。 适用条件上,留置需要满足监察机关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而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才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等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期限方面,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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