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留置盘问和传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适用对象来看,留置盘问主要针对的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尤其是那些被当场发现有可疑行为或者身份不明的人。而传唤则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适用条件方面,留置盘问一般是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而传唤则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通常是在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时使用。 审批程序上,留置盘问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而传唤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口头传唤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书面传唤则需要使用传唤证,这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 时限上,留置盘问的时限一般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总的来说,留置盘问和传唤虽然都是为了调查案件,但它们的适用场景和程序规定有很大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警察的执法行为,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