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唤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个事儿,警察对相关人员既用了传唤,又采取了留置措施。我不太懂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适用的情况一样吗?在时间限制上有区别不?实施的程序是不是也不同?想了解下传唤和留置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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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留置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两种不同的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是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一种方式,相对来说强制性较弱。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 在适用对象方面,传唤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等。比如在一个普通的盗窃案件中,警方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留置的适用对象则主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时间限制上,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实施程序也有所不同,传唤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而留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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