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证和传讯证的区别在哪里?


传唤证和传讯证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传讯证”这一说法,与之相关的正确表述是“传唤”和“讯问”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传唤和讯问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只是要求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而讯问则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进行的审讯。讯问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通常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认为被讯问人可能与案件有关时进行的。 从适用对象来看,传唤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而讯问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一规定明确了传唤和讯问在程序和时间上的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传唤一般是通过书面的传唤证进行通知,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需要记录在案。而讯问则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签字确认。 总之,虽然传唤和讯问都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们在概念、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