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传唤通知,同时又听说过拘传这个词,不太清楚传唤和拘传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强制力这些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心里好有个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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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是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的措施,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本质上是一种通知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其次,适用对象有差异。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者,强制力不同。传唤要求当事人自行到指定地点,不具有强制带离的效力。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手段。而拘传具有直接的强制力,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拘传,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将其带至指定地点。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一规定明确了传唤和拘传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时间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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