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超过了还算吗?
我和另一半之前去申请了离婚登记,当时工作人员说有三十天冷静期。但后来因为一些事耽搁了,超过了三十天冷静期。现在我想知道这个冷静期超过了还算不算,对我们离婚有没有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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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超过了是否还算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离婚冷静期,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是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但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之前的离婚申请就不算数了。如果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走离婚申请流程。但要是在冷静期内有一方撤回了申请,那离婚申请同样就失效了,冷静期也就不用再继续计算。所以,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超过了是否还算,得结合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双方的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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