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是由谁起诉谁付款吗?


在离婚官司中,并不是简单地遵循谁起诉谁付款的原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官司中涉及的主要费用——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案件受理费是主要的费用类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一般情况下,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预先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也就是说,起诉的一方要先拿出这笔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费用最终就由起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离婚官司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裁决,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例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承担较多的诉讼费用。又或者,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差距较大,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后,合理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除了诉讼费用,离婚官司中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比如律师费。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约定。有的当事人会自己承担律师费,也有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要求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但这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 综上所述,离婚官司的费用支付较为复杂,并非单纯地谁起诉谁付款。在实际处理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费用承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