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太广泛是否合法?
我最近找了份工作,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工作地点写得特别广泛,涵盖好几个城市。我有点担心,这要是之后公司随意变动工作地点可咋办。想问问这种把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得很广泛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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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得比较广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双方约定的范围宽泛,但在后续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实际行动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一步补充、修正。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条款 。这说明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像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地点难以固定,此时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等广泛范围,通常可以认定有效。例如,某销售人员入职时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其日常工作就是在不同城市跑业务,这种约定就符合其工作特性。 然而,对于普通岗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又没有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进行特别提示,这就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当劳动者签订合同后,若长期固定在某个实际履行地点工作,并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这个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要是想调整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随意单方变更。比如,一名普通文员,入职后一直在公司所在的A市工作,并且已经在A市买房安家,此时公司若想将其调到另一个城市,就需要与该文员协商。若未经协商强行调动,是不合法的。 相关概念: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指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具体开展工作的地点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容易引发后续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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