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要搬迁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说要搬到新地方去,新地点好像超出了劳动合同里写的工作地点范围。我有点纠结,不知道是该跟着去新地方上班,还是有其他更好的选择。要是不想去新地方,公司会怎么处理呢?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自己都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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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要搬迁时,如果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这在法律上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首先,如果员工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那么员工和公司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之后就在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可以明确双方在新工作地点下的权利和义务。 要是员工不愿意去新地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例如,你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公司就要支付给你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公司搬迁在本市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员工没有经济补偿,但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继续上班。要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面对公司搬迁,员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和公司沟通协商,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了劳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比如公司搬迁到较远的地方、企业改制等情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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