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有赔偿?


公司搬迁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只是在原有固定的工作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整搬迁,例如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换了个厂房,或者在同一个市区内搬到距离较近的写字楼,这种情况下,即便员工对该变动不满并要求离开,通常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因为这种小范围的搬迁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劳动合同一般仍可继续履行。 其次,如果企业决定迁址至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场所相距甚远的地方,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那么企业就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例如,公司原本在市区办公,现要搬到百公里外的郊区,交通极为不便,且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支付赔偿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公司以搬迁理由直接解除与老员工的劳动关系,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除非出现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达到招聘标准、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 总之,老员工遇到公司搬迁不愿意去的情况,要先看搬迁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与公司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等,以此判断是否能获得赔偿。 相关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例如公司经营方向重大调整、不可抗力事件等。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为单位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