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全国及国外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全国及国外并不必然违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 ,但法律并未规定工作地点的具体写法。也就是说,工作地点是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工作本身工作地点就不固定,比如一些长期出差的岗位、从事销售且业务覆盖范围广的岗位等,这种情况下约定全国及国外作为工作地点有其合理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根据这个宽泛的约定调动员工工作地点。虽然约定了全国及国外,但如果用人单位要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仍需遵循合理性原则。若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员工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严重影响到员工及其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种调动可能就不被法律认可。比如案例中A公司将员工从西南地区调至东北地区,虽在“全国”范围内,但因损害员工权益被认定违法。 相关概念: 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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