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派出所将案件交给检察院后说可以免于起诉,这种情况合理吗?
我因醉酒出了事,派出所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了,然后跟我说可以免于起诉。我不太懂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派出所这么说靠不靠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这种可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于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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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免于起诉这个概念。免于起诉,现在准确的说法是不起诉,它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对于醉酒相关案件,常见的是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如果醉酒案件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等,检察院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派出所这么说可能是基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初步判断,但最终是否不起诉还是由检察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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