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还有效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仍然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部分条款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二者存在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于该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涉及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就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种情形。
相关概念: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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