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联系人是否相当于担保人?
我在朋友贷款时填了紧急联系人,最近贷款机构一直联系我让我催促朋友还款,还说我有责任。我不太懂,紧急联系人难道和担保人一样要承担责任吗?我想了解紧急联系人到底和担保人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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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紧急联系人是否相当于担保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紧急联系人,简单来说,是在当事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时,相关机构或人员可以联系的备用联系人。通常是在办理一些业务,如贷款、入住酒店等时需要填写。紧急联系人的作用主要是协助联系当事人,本身并没有承担债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义务。 而担保人则不同。担保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法律责任上看,两者有显著差异。紧急联系人不需要对当事人的债务负责,仅仅是起到一个通知和联系的作用。而担保人则具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要承担还款或者其他相应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贷款机构因为当事人逾期未还款而联系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只需要协助联系当事人即可,没有义务代替当事人偿还债务。如果贷款机构对紧急联系人进行骚扰、威胁等不当行为,紧急联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紧急联系人并不相当于担保人。两者在概念、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填写相关信息时,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可能承担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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