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是否由用工单位补缴?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发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有未缴纳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未缴纳的税是该我自己补缴,还是由用工单位来补缴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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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是否由用工单位补缴,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工资等所得时,有义务从员工的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这就是代扣代缴。 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个人所得税未缴纳,比如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然税款最终还是要向纳税人追缴,但用工单位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如果是纳税人个人的原因,比如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等导致少缴税款,那么就应该由纳税人个人补缴。同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所以,个人所得税未缴纳不一定是由用工单位补缴,要根据具体的原因来确定责任主体。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用工单位,都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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