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是否不同于一般的质押?

我最近接触到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一样的。我自己有一些股权,也有其他可以质押的物品,想知道在法律层面,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在规定、流程、效力等方面到底有没有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view-more
  • #股权质押
  • #一般质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是不同的,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质押通常指的是动产质押,比如将自己的珠宝、车辆等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主要规范的是动产质押这种一般质押形式。而对于股权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设立条件来看,一般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设立要件,也就是把质押的动产交给债权人,质权就设立了。而股权质押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会设立。这意味着股权质押需要到相关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质权才生效。 在实现方式上,一般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股权质押,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通常需要通过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来获得价款受偿。而且由于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值波动相对较大,在实现质权时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在概念、法律规定、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