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权代理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无效吗?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东,最近有人以我的名义和别人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我根本没授权他。我想知道在这种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不是肯定就无效了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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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代理
  • #股权转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无权代理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必然无效。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经过他人的授权,却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股权转让中,无权代理就是有人没有得到股东的授权,就以股东的名义和别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意味着,在无权代理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被代理的股东对这份协议进行追认,那么协议就会生效。比如,签协议的人虽然没得到授权,但股东知道这件事后觉得转让对自己有利,就同意了,那协议就有效。 如果股东不追认,对股东不发生效力。但这里还要考虑相对人的情况。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签协议的人没有代理权,而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对人可能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所以,当遇到无权代理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时,股东要及时表明自己是否追认的态度。如果不追认,对于善意相对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相对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股东可以要求恢复股权原状等。如果符合善意取得,股东只能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损失。总之,无权代理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股东是否追认以及相对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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