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诉讼离婚需要分居证据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了,现在打算诉讼离婚。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提供分居证据呢?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认知,好为后续的离婚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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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诉讼离婚是需要分居证据的。 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需要证据。在法律上,分居只有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下,法院才会同意双方离婚。如果主张分居两年的情况不属实,法院将会驳回诉讼请求。而且客观造成的分居原因,法院也可能不采纳。另外,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加上夫妻同居属于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所以法院一般不会仅凭一方的说法就采信分居的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分居两年诉讼离婚这件事上,主张分居事实的一方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 同时,《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要让法院认定符合这一情形,就需要有证据来支撑分居满两年且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常见的分居证据有不少,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能证明一方从何时开始在外单独居住;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明确表明双方达成了分居的共识;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还有知情人的证言,比如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晓双方分居情况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且必须查证属实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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