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申请是否会收取执行费?
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驳回了执行申请。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不会收执行费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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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驳回执行申请是否收取执行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执行费的概念。执行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依法应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表明在一般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是需要交纳执行申请费的。 然而,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虽然这里规定的是案件受理费,但在司法实践的原理上有相通之处。通常,如果执行申请被驳回,说明执行程序并未实际开展或者不应当开展,法院一般不会收取执行费。如果当事人已经预交了执行费,法院会退还已交纳的执行费。这是因为执行费的收取是以执行行为的有效开展为基础的,既然执行申请被驳回,执行行为无法有效推进,也就不存在收取执行费的合理依据。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存在明显的恶意或重大过错,导致法院进行了一定的工作和资源消耗,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总体而言,正常情况下驳回执行申请是不收取执行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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