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过了复议期该怎么处理?
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服,但是错过了复议期,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争取改变认定结果,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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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过了复议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其次,虽然过了复议期,但可以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错误的证据和理由,由法院来根据证据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再次,如果通过申诉责任认定仍然没有得到改变,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一般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 最后,要知道相关的复核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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