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处罚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判断免除处罚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首先得明确“免除处罚”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概念。 免除处罚,指的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由于存在某些法定的情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宣告有罪,但不给予刑事处罚。例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免除处罚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条件,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这显然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这种情况是合法合规获得的免除处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通过行贿、威胁、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使司法机关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这就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了。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司法秩序。比如为了让自己免除处罚,向法官行贿,影响法官的公正裁判,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免除处罚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原有的犯罪行为要受到追究,行贿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判断免除处罚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关键在于获得免除处罚的手段和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