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里新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怎么认定的。我坐公交车的时候,看到有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我就有点担心这是不是算妨害安全驾驶罪。我想弄清楚认定这个罪的具体标准和情况,好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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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一个新增加的罪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罪名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就是对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乘客方面,如果乘客对正在驾驶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比如动手打人、推搡,或者去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会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给车上乘客以及路上其他行人、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 而对于驾驶人员来说,如果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自己的驾驶岗位,和他人互相殴打或者自己主动去殴打他人,并且这种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同样也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是看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的构成要件,并且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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