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有点迷糊。感觉这两个罪名有些地方挺像的,又好像有不同。我想弄清楚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准确区分它们,想了解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行为表现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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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对正在驶动的机动车辆进行干扰或阻碍,威胁到公众的交通安全,使不确定范围内众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比如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缘无故地制造事端,肆意挑起争端,任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像在大街上无故殴打他人。 其次,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之上,才会被认定。而寻衅滋事的行为没有特定的时空限制,在各种公共场所都可能发生。 再者,行为对象身份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象身份特定,主要是司机或车体相关操纵装置。但寻衅滋事罪不存在行为对象身份上的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滋扰对象。 另外,认定标准也不同。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达到轻微伤程度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否则可能按行政处罚的“一般滋事”行为处理。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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