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新增的罪名。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两类行为:一类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另一类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这里的“使用暴力”,就是对驾驶人员拳打脚踢等直接的身体攻击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比如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而“擅离职守”,是指驾驶人员没有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可能是在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采取制动的情况下脱离驾驶座位,也可能是没脱离座位但双手脱离方向盘,导致不能有效控制公共交通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分为两类。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乘客,也可能是行人等;另一类就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售票员、安保员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因不是本罪犯罪主体,不构成本罪。而且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概念:
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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