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新增的罪名 简单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这里的“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就行。另一种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比如驾驶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采取制动的情况下脱离驾驶座位,或者双手脱离方向盘,导致不能有效控制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构成要件来看,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主要是乘客;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即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要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要是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没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主观要件上,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概念: 抽象的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在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只要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危及公共安全这种抽象的危险状态,就可能构成犯罪 。 一般主体: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不像特殊主体那样有特定身份要求 。 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