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房子该如何补偿?


在拆迁中,房子的补偿问题是很多被拆迁人关心的重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补偿方式。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意味着,房子的补偿价值是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评估的。比如,如果您家附近同类型、同面积的房子市场售价是每平方米1万元,那么您家房子的补偿价格大概率也会以此为参考。 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拆迁导致您需要搬家,征收方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要是在房屋建设期间您需要临时租房居住,征收方也会提供临时安置费用,保障您的基本居住需求。 如果您的房子是用于商业经营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会考虑您经营的实际效益和停业时间等情况。 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如果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您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您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上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您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