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这意味着宪法的制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一个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完成的,它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其次是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例如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主体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共同构成了我国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了法律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实际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