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主体是谁?


法律的制定主体主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层级和类别而有所不同。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是我国重要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次,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等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除了以上主体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