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是哪个部门?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部门来制定。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等有着重大且基础性的规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领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 此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例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使法律更贴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的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在各自的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等事务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