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不同之处?

最近在学习交通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点混淆。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在实际情况里是怎么区分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又是危险驾驶罪,它们具体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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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并不希望事故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不好的结果。比如,司机开车时走神没注意路况,引发了事故,这就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危险,却还是这么做了,像明明喝了酒还开车,就是放任这种危险行为发生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不同的主观心态决定了不同罪名的构成。 其次,犯罪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包含各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是因为违反法规引发事故,都可能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则明确包括几种特定行为,比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就是咱们常说的“飙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再者,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等行为且情节恶劣,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比如,几个人相约在马路上飙车,即使没发生碰撞事故,也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最后,定罪量刑不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都有明确规定。 相关概念: 过失犯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情节犯:指某种行为虽然是刑法禁止的,但只有当该行为达到一定情节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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