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想具体了解一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想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这两个罪名,它们在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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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给您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主观意图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中,行为人可能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公共安全有漠视态度,像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和驾驶员争吵拉扯,可能没想到会严重危害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故意要实施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威胁的行为,像酒后驾车在闹市区横冲直撞,就是明知道行为会危害很多人的安全还这么做。 其次,行为方式有别。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的特定行为,比如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方式更广泛,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像私拉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行为。 然后,造成损害结果要求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只要实施了相关干扰驾驶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要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险犯,虽然不要求一定有实害结果,但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最后,处罚程度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概念: 抽象危险犯:在刑法学理论上,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 具体危险犯:以发生侵害法意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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