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是怎样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和适用场景,下面从多个方面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者的联系在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既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者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在行为对象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主要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驾驶操纵装置;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较为宽泛,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公私财物。在行为发生的场景上,妨害安全驾驶罪限定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罪可以发生在各种公共场所。在侵犯的客体上,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安全;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总之,虽然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关联,但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以确保正确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