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哪里?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也就是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行为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这些行为都会对车上乘客以及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营业等秩序。例如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其次是行为表现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对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较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再者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出于对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干扰,可能是因为一时情绪激动或者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但并不一定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故意破坏社会秩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