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虚假宣传的合同还有效力吗?


在探讨民法典中虚假宣传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合同效力和虚假宣传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是否能约束双方当事人。而虚假宣传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合同存在虚假宣传时,往往意味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而不是合同自动无效。也就是说,在受欺诈方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之前,合同在形式上仍然是有效的。一旦受欺诈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并且经审理认定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情况,那么合同就会被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如果虚假宣传的情况并没有达到欺诈的程度,只是一般的夸大宣传,那么合同的效力可能不会受到影响。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虚假宣传是否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例如,一些商业广告中常见的夸张表述,如“行业第一”“最佳选择”等,如果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实质性的误解并影响其签订合同的决定,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欺诈。总之,对于存在虚假宣传的合同效力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