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是否由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我遇到了一起疑似虚假诉讼的事情,现在不清楚该向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报案。有人说要向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虚假诉讼案的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真的由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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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在我国,关于虚假诉讼案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于虚假诉讼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可能包括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包括受到虚假诉讼影响的法院所在地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并非一定由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原告所在地恰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情形,那么该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管辖情形,就不能由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总之,虚假诉讼案的管辖要综合考虑犯罪地等法律规定的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以原告所在地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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