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举证证明倒置?
我遇到一个纠纷,感觉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原则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不是真的像大家说的那样实行举证证明倒置啊?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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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来说,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有所不同,它先假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就会认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过错推定原则确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侵权案件里,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案件中,这个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身上。被告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比如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而是由他们自己来证明自己无过错。 再比如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类动物侵权案件中,也是先推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由他们来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 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证明倒置,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很难获取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让更有能力提供证据的加害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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