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终局性是否属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执法和司法有很多区别,但不太确定裁判终局性是不是它们之间的一个区别。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执法和司法的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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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终局性确实属于执法和司法的区别之一。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执法和司法,以及为何裁判终局性可作为二者的区分点。 执法,也就是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等。执法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等特点,它更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来进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等特点。被动性体现在“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中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而终局性则是指司法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而执法活动通常不具有这种终局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救济。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执法行为并不是最终的、不可改变的。 综上所述,裁判终局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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