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据排名解雇排末位的员工合法吗?


在探讨企业依据排名解雇排末位员工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末位淘汰”,这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即通过对员工的业绩进行排名,将排名靠后的员工淘汰。二是“不能胜任工作”,指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强调了企业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要经过培训或调岗的程序,若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不同的概念。排名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员工在排名中处于末位,但他完成了工作任务,达到了工作要求,就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仅以员工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 当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有相应的维权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情况中,企业要合法地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企业要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对员工的考核要公正、客观,在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后,要为员工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若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企业不能仅仅依据排名就解雇排末位的员工,这种做法很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