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我和另一半闹矛盾,他以伤害我家人威胁我签离婚协议,我没办法只能签了。现在我不想离了,想知道当初被迫签的这个离婚协议还有效不?我该咋办才能让这个协议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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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被迫签订协议”。这是指一方在受到另一方的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逼迫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去签订协议。在法律上,这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协议,是有相关规定来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离婚协议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被迫签订的,那么受胁迫方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时间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受胁迫方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离婚协议的请求。 如果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因为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旦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就已经生效,一般不能通过撤销离婚协议来恢复婚姻关系。但对于财产分割等部分,如果能证明是被迫签订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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